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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

ADD Time:2015-11-08   Viewed:1391

国家物价局 财政部 建设部

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

 

价费字[1992]179号

 

建设部:

    根据中发[1990]16号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、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》的精神,对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,经全国治理“三乱”领导小组同意,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
    一、证书费 

    1.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正本10元 副本5元 

    2.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35元 

    3.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元 

    4.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元 

    二、出租汽车管理费 

    由客运管理机构按营业收入或车辆客位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征收,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。

    三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

   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,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,结果为危险房屋的,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,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,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。鉴定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。

    四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

    登记费收取办法,暂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。

    五、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另文下达。

    六、白蚁防治费

    经单位或个人申请,白蚁防治机构从事白蚁预防工作可收取白蚁防治费,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。

    七、城市水资源费

    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,在国家未做出统一规定之前,暂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。

    八、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、城市占道费待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做出具体规定后执行。 

    九、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,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,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。

    十、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,从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另行发布。

    本通知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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