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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

ADD Time:2015-11-08   Viewed:1414

附件1:

四川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

 

一、为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工作及其收费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、《四川省〈城市规划法〉实施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
二、收费范围。凡在四川省境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,均应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,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“城市规划管理费”。

三、收费的原则。规划管理费本着“加强管理、提供服务,取之有度,用之得当”的原则制度。

四、收费标准

城市规划管理费,按建筑工程(包括土建、水、电、气)预算投资额的比例计收,建筑工程无设计预算的,按工程投资额计算。

建筑工程预算在100万元及其以下的,按预算额的2.5‰计收(不足50元,按50元计收);超过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,按2‰计收;超过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,按1.5‰计收;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‰计收。

五、收费规定

(一)城市规划区范围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批权限,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为准。

(二)城市规划管理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收;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建设管理和收费按原规定不变。县以下建制镇(不含县城关镇和工矿镇)的村镇按照《四川省村镇建设管理收费办法》执行。任何地方都不得重复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。

(三)部队(含武警)军事设施(不含家属宿舍、经营性设施);中小学、幼儿园、托儿所教学用房,学生集体宿舍和敬老院、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,医院医疗用房、市政公共设施;五保户、孤寡老人建房免收城市规划管理费。

对免收城市规划管理费的,可收取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》工本费。工本费(含附件)每证(书)5元。对已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的,不再收取“一书两证”工本费。

(四)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时,先按0.5‰的比例计收城市规划管理费,其余部分在核发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时收取。

在领取规划许可证后,因故停止征地或建设,已交付的城市规划管理费不再退还。

六、规划管理收费的服务内容

(一)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的选址、定界、测丈、划线、绘制图纸、平面控制、高程控制的审查,核发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等项服务工作。

(二)提供以上服务的可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,没有提供服务的,不得收费。

七、经费的使用和管理

(一)城市规划管理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必要开支:

1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,经费不足的补充;

2、临时雇请规划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;

3、规划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费用;

4、测量、绘图仪器、设备的购置;

5、“一书两证”和资料、表、簿、卡、册的印刷费用;

6、新技术的应用和其它必需的规划管理费用。

(二)各市、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从收取的城市规划管理费总额中提取4%上缴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。办法由各市、地、州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代收代缴,用于全省规划管理工作。其中地、州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从代收的城市规划管理费中留40%用地地、州城市规划管理工作,其余60%上缴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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